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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报纸、期刊编校质量奖惩办法(试行)



[日期:2004-02-20]

  一、为了提高我区报纸、期刊编校质量,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报刊发展现状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  二、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区具有国内统—刊号的报纸和社科类期刊。
   三、报刊编校质量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
   优秀:差错率在2/10000以下者。
  良好:差错率在3/10000以下者。
  合格:差错率在4/10000以下者。
  不合格:差错率在4/10000以上者。
   四、奖励对象及办法:
   1、报刊编校质量达到优秀和良好者为奖励对象。
   2、编校质量达到优秀的报刊,对报刊社予以通报表扬,对责任者予以适当物质奖励;达到良好的报刊,对报刊社予以通报表扬。
   五、报刊编校质量达到合格者,不奖不罚。
   六、处罚对象及办法:
   1、报刊未能依法出版或编校差错率超过4/10000者,为处罚对象。
   2、处罚标准:报刊未能依法出版,视其违规行为性质和轻重程度,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罚;文字性差错,差错率超过4/10000、在5/10000以下者,给予通报批评;差错率5/10000至7/10000之间者给予警告处罚;差错率在8/10000以上者给予罚款处罚,罚款基数为300元,差错率每增加1/10000,加罚100元;差错率在15/10000以上者,差错率每增加1/ 10000,加罚200元。
  3、罚金的80%由出版单位承担,20%由有关责任人承担。
   4、处罚情况通报被处罚报刊的主管、主办单位。
   七、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报刊,不得参加各类报刊评奖活动。
   八、连续两年编校质量不合格的报刊,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可给予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。其直接责任者,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。不称职的人员,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。
   九、本办法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。
   十、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蒙古新闻出版局
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8年9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