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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报纸、期刊编校质量检查工作细则



[日期:2004-02-23]
一、总则
 第一条
  为规范和加强报刊质量评定工作,以促进我区报刊质量不断提高,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报业发展现状,特制定本细则。
 第二条
 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区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及社科类期刊。
第三条
  报刊编校质量检查,主要采取专门人员审读的办法进行。审读工作可采用随机抽样和专项审读等方式。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审读检查。
第四条
  报刊编校质量检查结果,记入报刊管理档案,并通知报刊出版单位。
 第五条
  报刊编校质量的检查及评定,由内蒙古新闻出版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。内蒙古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工作人员是当然的检查评定人员。
 二、检查内容及范围
第六条
  报刊编校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报刊依法出版情况和正确使用语言文字情况及版本记录情况等。
 第七条 
    报刊依法出版情况主要是指:
   1、是否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及党和国家有关宣传纪律、出版法规、规定;
   2、是否坚持正确的办报办刊宗旨和正确舆论导向;
   3、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、准备、科学、新颖。
 第八条
  正确使用语言文字情况主要是指:
1、文字中有无错字、别字、繁体字(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);异体字、丢字、多字、字序颠倒等;
2、有无生造词语,有无语法错误;
3、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;
4、数字、计量单位运用是否规范;
5、文摘是否注明出处;
6、有无知识、常识性错误;
7、转版是否合理;
8、有无重排或漏排;
9、目录页与正文是否相符。
 第九条
  报纸的版本记录情况主要是指,报纸必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:
1、国内统一刊号;
2、出版日期;
3、期号;
4、发行方式(邮发的应标明邮发代号);
5、报社地址、电话、电报挂号和邮政编码;
6、定价;
7、印刷厂名称;
8、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(不经营广告者除外)。
第十条  期刊的版本记录情况主要是指,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:
1、主办单位;
2、出版单位及地址;
3、印刷单位及地址;
4、期号(用阿拉伯数字标明);
5、发行单位;
6、出版日期;
7、主编姓名;
8、发生范围;
9、定价;
10、国内统一刊号(取得中国标准刊号者应有条码);
11、电话、邮政编码;
12、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(不经营广告者除外)。
 第十一条
  封面设计要求期刊刊名醒目,不得作淡化处理,要目或其他文字字号不得大于刊名。
 三、差错认定及计算方法
第十二条
  依法出版情况,如出现违规行为,按违规行为性质和轻重程度,评定其质量。
第十三条
  文字差错数以“处”为单位计算。文字差错每项计1处;语法和知识性差错每项计为2处;标点符号、计量单位、数字运用和汉语拼音、外文字母拼写差错,每项计为0.5处。报纸同一版,期刊同一篇文章有2处以上相同的差错,计2处,多者不累计。标题及期刊的目录、四封上的差错,每1处差错计为2处。 第十四条  报刊版本记录项目缺项,每缺一项计为1处。
 第十五条 
    蒙文文字差错以词为单位,一个词应相当于一个汉字。其他差错计算方法,同汉文差错计算方法。
 第十六条
  对差错率的计算方法为:差错率=差错数/审读总字数×100%
第十七条  本《细则》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 本《细则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              内蒙古新闻出版局
                1998年9月18日